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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河北省装备制造行业协会( 简称省装备协会) 。

河北省装备制造行业协会是由河北省装备制造行业社会团体、 生产企业、 服务企业、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和具有专业特长、 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及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 行业性社会团体, 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及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助力全省装备制造业振兴,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 www.hebm.org.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装备制造行业协会河北省机械工程学会联合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 一) 调查研究装备制造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 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 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 二) 受政府委托, 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装备制造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 三) 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全省装备制造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推动团体标准的制、修工作;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 四) 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工作。 大力推广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接受委托,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科技项目的协调与服务。

( 五) 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推进行业品牌战略工作,促进全省装备制造行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 六) 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 七)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业部门委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推荐机械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 八)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与经济交流活动,举办( 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会、产品对接洽谈会、商品贸易洽谈会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向政府提出行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工作的政策建议;受政府委托,协助行业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 九) 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业职工状况调查,摸清人才需求情况,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类教育培训工作、行业职业技能的评价和鉴定工作及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审、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组织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 十)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参与或牵头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投资开发、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组织研究行业发展战略、结构调整和产品布局的状况,促进行业与区域协调发展,对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污染、鼓励发展的产品与技术等提出建议。

( 十一)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宣传交流活动。倾听行业、会员呼声,加强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协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反映协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争取国家发展和培育政策。

( 十二)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提供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省内的装备制造行业的社会团体、生产企业、服务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具有较高声誉的业内知名人士;

( 二)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 三) 推荐或提名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同时提供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信息;

(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 四)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在本会予以通报、批评、 暂停会员权利、劝退直至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者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 三) 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 理事、 负责人产生办法;

(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事;

(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八)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 十) 决定终止事宜;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四) 其他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 160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 四)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理事人选,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秘书处变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二)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 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七)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九) 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十一)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十二) 决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三)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 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 45~55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 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批,交理事会决定;

( 四)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七)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 一) 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 二) 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 三) 提出增补或调整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 四)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 五) 经理事会授权决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决定各所属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 六) 经理事会授权,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 七) 经理事会授权,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重要制度要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 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 四) 对负责人、 理事、 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
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处”、 “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 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 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

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 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05 月 28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